이메일무단수집거부_중어
未经许可拒绝收集电子邮件
我们拒绝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使用其他技术设备收集在本网站上发布的未经授权的电子邮件地址,违反此规定将根据《信息和通信网络法》受到刑事处罚,请注意。
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和信息保护法
(部分修订 2002.12.18 法案 第 06797 号)
信息通信网络法 第 50-2 条(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
1. 任何人不得从明确表示拒绝收集电子邮件的互联网主页上自动收集电子邮件的程序或使用其他技术设备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2.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分发违反第 1 条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3. 任何人明知该电子邮件地址是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中禁止收集、出售和分发的电子邮件地址,得使用该电子邮件地址进行信息传输。